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

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

禁止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