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禁止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