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