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居民公约;
(三)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