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依法兴办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税务、工商、市政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和生活服务设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所有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