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正常原因离职时,可以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补助;对其中连续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满9年以上,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人员,还应当每月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