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及其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并按照规定拨付;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离休、退休人员和有其他固定收入的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同样享受政府的生活补贴费和居民委员会的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