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项目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