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通报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交预算初步方案。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转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