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