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