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以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