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