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抽检。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检测不得收取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