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当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