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损害通信用户权益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