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对全省通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与省通信管理机构统称通信管理机构)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