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通信业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通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