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产品设计、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三)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余热、余压等;

(四)采用能够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五)对施工场地和生产场地进行标准化管理,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减少渣土、扬尘污染,控制废弃物产生;

(六)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防止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