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乡道的养护工作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该收费公路的经营者负责。专用公路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专用公路建设单位负责。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防洪堤兼作公路的,防洪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洪堤和公路保护、养护的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