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本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