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