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以及运行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对策;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