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机构第八条有效广播电视机构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