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