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线电视播出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