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十七条有效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经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凭国家或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