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频率、频道设置规划,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的频率、频道不得转让和出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