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六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双向选择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人员,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其收取不合理费用。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