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