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以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和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