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