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申请单位在取得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土地出让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复核审查。逾期未申请复核审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因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变化或者上位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有规划条件无法适用的,原申请单位应当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