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制定乡、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

城市、镇规划应当与周围乡、村庄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