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绿地、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养老等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