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进行立面改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面改造风貌技术审定:(一)原规划许可相关图纸;(二)现申请审查的立面改造风貌设计方案;(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建筑物立面改造应当按照经审定设计方案的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