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随道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