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