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