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