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罚款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