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