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博斯腾湖及入湖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博斯腾湖及入湖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