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项目的单位,应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