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处以工程直接费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