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确定:(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三)无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损毁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由业主共同分担费用情况;(五)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