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确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三)无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损毁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由业主共同分担费用情况;

(五)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