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按规定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