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