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一)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