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